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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评论之二: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贯彻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 积极稳妥深化水利改革系列评论之二 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本报记者 杨丹丹   水利部部长陈雷在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指出,要合理划分事权,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合理划分、清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角色逐渐从经济活动主体向经济服务主体过渡,事权的“错位”或“缺位”将导致职能履行的偏差与不足。合理划分涉及水利的中央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和地方事权,能够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职能重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水行政管理整体效能最大化。   中央将权力适当下放,可以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增强宏观调控管理,更多投入到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上。水利部要抓大放小,重点搞好全国性水利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的制定实施,强化跨流域、跨省和跨国界河湖水事活动管理等职能,谋划和实施打基础、利发展、管长远、惠民生的重大水利工程,创造更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更普惠的民生福祉。对地方而言,合理划分事权,可以增强地方自主权、灵活性,有助于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的自发推进,使水利发展更具活力,更富效率。地方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事权要下放地方,特别是点多、面广、量大的中小水利工程,要按照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省”的原则,进一步确定地方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由地方对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负总责,激发地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由做中央“减法”推动地方产生“加法效应”。   要充分认识水利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相互交织的复杂性,特别是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范围的,存在职责重叠交叉、各级政府共担事项过多等问题,要明确责任边界和监管主体,逐步理顺事权关系,把握好发挥两个积极性的结合点。水利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管职能。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赋予地方与责任相匹配的权和利。省级地方在得到中央下放的职权后,应同步加快简政放权,依照可行性原则,把该下放到市县乡的权力切实放下去、放到位,把省级地方该管的事情管起来、管到位。通过逐层联动,形成巨大合力,最终形成事权清晰、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监管到位的水行政管理格局,着力把蓝图变为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把改革的要求落到实处。     来源:中国水利报     作者: 杨丹丹  责任编辑: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