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影响评价成建设立项前置条件

2014-02-10 11:02:13 柯桥水务


  2013年12月20日,北京市水务局发布《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今后不通过水影响评价,将不能新建住宅区。

  据悉,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进行了调整,在全国首次尝试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水影响评价审查”,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2014年6月底前,该办法将先在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五区进行试点。此次北京市水务局发布《规定》,就是为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提供详细依据,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规定)出台后,何种情况应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影响评价内容有哪些?水影响评价报告如何编制?这一系列问题,是项目建设方所关注的。

  《规定》指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防洪安全的,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均应编制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的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影响评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编制。没有能力编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组织技术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履行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

  “水影响评价审查”是北京市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利用水平,实现首都量水定发展而出台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中法规前置,不仅可以将水资源管理利用控制在源头,项目参与方也将因此受益,推动首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水利报 
        
作者: 王满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