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市供水单位的所属性质问题

2013-04-15 09:01:42 柯桥水务

             嘉禾县自来水公司 曾文玉
 
 来源:中国供水节水
 


  城市供水单位的性质是否属于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事业单位,什么是企业单位。

  所谓“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显著的特点就是其经营性收入由市场定价,实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设立的目的是以获得利润最大化。

  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事业单位其显著的特征是服务性和公益性。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主要区别是:事业单位所收取的费用由政府定价,属公益事业性收入,不以盈得为目的,其所收取的费用是用于公益事业性服务活动。

  事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为向社会提供某些方面的公共服务,这些服务都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的,是公众在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从我国现有的事业单位分析,大都分布在公益领域,主要是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有的虽然从事某些物质产品的生产,但多数不属于竞争性领域的经营活动,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从以上的理论上分析,城市供水单位具备了所有事业单位的条件要求和基本特征,首先是城市供水单位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并且具备服务性、公益性;第二是城市供水单位所收取的费用是由政府定价,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所收取的费用是用于城市供水公益性服务活动,城市供水价格的核定是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制订的,其所产生的微利也并不是用于投资者的分配,而是用于归还因筹建供水设施而产生的债务,并且其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环境是垄断行业,不属于竞争性经营活动;第三是城市供水设施属公用设施,《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非常明确地将“公用设施管理”列入了事业单位的管理范围。由此可见城市供水单位的性质是属于事业单位,这是不可争议的事实。

  从我省几个已改为纯企业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调查了解到,有些城市供水单位由于渗入了非国有资本,虽然也具备事业单位的一般性质,但其已不完全属于由“国家机关举办”和“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单位,其单位所有制的形式发生了变更,所以其单位的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还有些城市供水单位虽然依然是国有独资单位,然而当地政府就直接将其性质改变为企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制度,这只能够说是当地的政府行为或者说是当地政府和城市供水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所具有的性质和职能理解得不很透切,不能正确区分“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益服务活动”而采取的一个简单而粗糙的行为。

  城市供水事业从其所从事的公益活动方面分析是具有服务和经营双重性,在其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上服从于政府的职能部门管理,在其所从事的经营方面的活动上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也属于是正常的现象,据调查了解,某些城市供水单位改变为纯企业化管理后,因为脱离了政府一级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造成人员膨胀、管理混乱、单位负担很大,同时更改为纯企业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在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供、用水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严重制约了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这些所谓“改制”的城市供水单位,通过近几年的运作,现又纷纷地要求恢复执行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由此可见城市供水单位由政府管理,执行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是正确的。

  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是我国特有的机构管理模式,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从其组织形式上可划分为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从其经费来源上可划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家历来非常重视事业单位的管理,党的十八大又重申了“推行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革。2011年3月2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指出“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我们认为城市供水单位所从事的活动是“公益服务”活动,《意见》中所指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纯企业单位,如医疗部门所办的制药厂、教育部门所办的印刷厂、城市供水部门所办的铸铁管厂、水泥管厂等。所以说,事业单位的改革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就是把事业单位直接改变为企业单位、减少单位、减少人员。而是加强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人事管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通过改革,要促使事业单位在未来发展中提升质量,强化其公益属性,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