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建设项目与河道关系如何处理?水务君为你划重点

2020-12-30 09:21:35 admin

新规来了,建设项目与河道关系如何处理?水务君为你划重点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深圳水务

  大家好呀~

  你们的水务君又粗线喽!

  今天水务君带来了什么好消息呢?

  一起看看吧~

  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的深圳市标准

  《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

  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

  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修订——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
  规范对照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坚持依法依规、防洪安全第一、生态优先、优化审批服务的原则,对标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先进地区,吸纳地铁、油气、电力、公路等行业要求,制定合理控制指标,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践行城市标准化战略,落实水利发展新理念,健全河湖管理标准体系,实现行政审批和监管高效化、便民化、规范化。

  一起跟水务君来看看

  规范都修订、新增了哪些内容吧

  !!!

  划重点
  01修订主要内容
  规范共修订了41条、新增了71条,建设项目类型增加了3类,新增了施工组织方案、度汛方案、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编制附录6项。重点解决了汛期施工安排、梁底净空、桥跨、下穿安全间距、临河临堤管线等问题。
  划重点
  02主要条款修订情况

  

  原规范
  5.2施工工期6个月以内的涉河建设项目不宜在汛期施工,经论证必须在汛期施工的涉河建设项目,汛期施工时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在防汛防旱防风期间施工时应服从三防指挥机构的管理。
  vs
  修订后
  5.2.2建设项目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11月至次年3月),跨汛期施工的,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编制度汛方案(参见附录D)和应急预案。在施工期、运行期等不同阶段相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极端灾害天气,并无条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抢险要求。

 

  原规范
  6.1.5 c)桥梁净空高度应满足巡河路或箱涵顶部检修道路通行、河道管理、防汛抢险等方面的要求,通常情况下不应低于3.5米,如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其净空高度可以根据巡河路或箱涵顶部检修道路的使用要求经论证后确定。
  vs
  修订后
  6.4.2 对于立交桥梁,梁底与防汛道路间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3.5m。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净空要求时,应采取保持防汛道路畅通的补救措施。
  6.4.3 对于平交桥梁,利用二级平台作为非汛期巡河道路的河段,梁底与二级平台间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5m,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其净空高度应根据二级平台顶部检修道路的使用要求经论证后确定。

  

  原规范
  6.1.3 桥梁跨越上口宽度大于10米且不大于25米的河道时,应一跨过河;桥梁跨越上口宽度大于25米且不大于50米河道时,最多采用两跨过河;跨越大于50米的河道且需要采用多跨的方式跨越河道时,各跨跨度不应小于16米。
  vs
  修订后
  6.2.3桥梁孔跨布置......要求确定,尽可能一跨跨越河道主槽。桥梁跨越规划上口宽度不大于25m的河道时,应一跨过河......跨越大于50米的河道......各跨跨度不应小于25米。

  

  原规范
  7.1 b)下穿通过河道的建(构)筑物顶部与规划河床的垂直距离除……还应大于该河道的冲刷深度且不得小于2.5米。岩基河床或其他特殊河段,其埋深应经论证后确定;
  c)下穿通过河道的建(构)筑物外轮廓顶部与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且不得小于 2.5 米。
  7.4 当城市道路及轨道交通隧道采用下穿方式通过河道时,应做好防水设计,确保隧道结构安全,隧道外轮廓顶部距离规划河床或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米,经论证垂直距离必须小于6米的,在施工及运行阶段应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确保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河道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同时不得影响河道正常运行维护管理。
  vs
  修订后
  7.3.1 下穿通过河道时,工程外轮廓线与规划河床、河道护底、护脚、水工程设施的垂直距离除……还应大于该河道相应设计洪水的冲刷深度且不应小于2.5m。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经安全性论证后可适当减少。须对河道河床进行改造的,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7.3.2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及高压和超高压管道下穿通过河道时,工程外轮廓线与规划河床或河道护底、护脚、水工程设施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下穿河道为密闭箱涵、钢筋混凝土结构河床或其他特殊河段河床的建设项目,其下穿垂直距离经安全性论证后可适当减少。须对河道河床进行改造的,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规范细化了景观、码头、桥梁、亲水设施等工程技术要求:
  01-8.4.5 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0.3 m以上,其他临河景观工程应布置在河道5 年一遇洪水水位以上。
  02-8.5.5  码头阻水比按实体计算,一般不应超过4%。
  03-8.4.6 景观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防洪应急预案和避洪逃生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指示标志等。
  04-9.2.2 应对拦河建设项目所在河段进行冲淤计算分析,并做好消能防冲措施。
   
   附件:深圳市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总第42号)